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旅游包車客運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文件
浙運〔2012〕70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旅游包車客運管理的通知
各市運管處(局),義烏市運管處:
我局《關于規范我省旅游包車客運管理的通知》(浙運〔2006〕65號)下發以來,我省包車客運(包括非定線旅游客運,下同)得到了快速發展,運力總量增長較快,車輛檔次顯著提高,有力促進了旅游業發展,有效緩解了春運、“旅游黃金周”等客流高峰期間運力不足的矛盾。但近幾年來,我省包車客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客運行業中存在包車客運經營權私下炒賣的現象;二是車輛類型等級的更新規定不適合包車客運市場需求;三是新的高速公路客車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的實施,給包車客運的運輸成本帶來一定影響;四是車籍地運管機構配發《道路運輸證》時,填寫經營范圍不規范、不統一。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旅游包車客運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經營主體變更
為防止包車客運經營者私下炒賣包車客運經營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今后除企業合并、分立等依法重組的情況外,不允許變更客運包車經營主體。
二、合理調整包車運力結構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38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旅游包車車輛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申請車輛更新時,更新客車的類型等級與原車輛相當或者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準予更新;
(二)更新客車的類型等級比原車輛低,但達到高一級以上的,準予更新;
(三)更新客車的類型等級比原車輛低且是中級的,從嚴控制(除車型豪華舒適、性能良好、適合客運市場需求的以外),不予更新。
此外,我省從今年8月1日起實施了新的高速公路客車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各地要引導企業根據車輛通行費政策及旅游團隊發展趨勢,合理投放大中小車型比例,科學配置座位數,提高車輛座位利用率,減少運輸成本,提高運輸效益。
三、規范《道路運輸證》配發
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2年第2號令)和交通部《關于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524號)有關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按下列規定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
(一)《道路運輸證》由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
(二)客運車輛《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是省際包車客運的,可兼營省內包車客運。
(三)具備省際包車客運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以向省局提出將現有市際包車客運車輛的經營范圍變更為省際包車客運的申請。經省局許可同意后,原配發的《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一欄變更為“省際包車客運”。
(四)今后,各客運企業向省局申請包車客運行政許可事項時,應注明“省際包車客運”或“市際包車客運”。各地為客運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時,“經營范圍”一欄應按照《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核定的經營范圍填寫。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